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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住宅价格备案后半年内不得调高‘94KY开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9-17 05:10   浏览次数: 次   作者:94KY开元官网
本文摘要:新华社海口6月9日电(记者王存福)海南省物价局、寄居建厅近期下发文件,拒绝商品住宅价格备案后半年内不得徵低备案价格。

新华社海口6月9日电(记者王存福)海南省物价局、寄居建厅近期下发文件,拒绝商品住宅价格备案后半年内不得徵低备案价格。根据《海南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更进一步作好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备案管理工作的通报》,超过预售(现售)条件的商品住宅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住宅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表格)前,应该向所在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展开预售(现售)价格备案。已申请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表格)但未办理销售价格备案的商品住宅,2017年5月1日实行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备案工作前已签定商品房认购书、销售合约或网签的,不须要再行展开价格备案;2017年5月1日后皆不应在销售前展开价格备案。本通报所称的商品住宅还包括普通住宅、高档公寓、低层住宅(别墅)和酒店式公寓。

根据通报,2017年7月1日前获得施工许可证的可按毛坯或全装修价格展开备案,2017年7月1日后获得施工许可证的按全装修价格展开备案。按全装修备案的在申报表区分毛坯价格和翻新价格。

商品住宅价格备案后,6个月内不得徵低备案价格;调整备案价格的须新的备案。通报拒绝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实施备案价格审批制度,在商品住宅销售现场显眼方位审批备案项目通知书和备案项目销售价目表。对获得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表格)的商品住宅项目,房地产企业要公开发表全部房源并明码标价,重复使用对外销售,不得分期分批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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